人民网布鲁塞尔6月23日电(记者吴刚)世界银行下属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日披露的裁决决议,仲裁庭以“无管辖权”驳回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索赔要求。这份长达56页的材料披露,中国平安称有权要求获得9.04亿至10.97亿欧元补偿。就该案件,人民网记者近期采访了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注册律师Jack Chen。
在谈及该案例失利缘由时,Jack Chen认为,此次收购主要依据其独立财务投资顾问摩根大通的测算,在并购中专注短暂的利好,没有充分的考虑在跨国并购中目标公司所在国存在的法律风险。缺乏详尽准确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意义在于帮助收购方了解目标公司的文化背景,尤其重要的是公司的营运、规章以及有关契约、财务方面的内容。
Jack Chen认为,在进行跨国并购前,收购方需要对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有充分的了解与解读,例如是否有规定会减损股东的投票权,股东利益受损之后有什么救济途径。另外还需注意收购方所在国与目标公司所在国之间是否有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中规定东道国政府免责情况等。此外,投资保护协定也是保障在投资过程中所遭遇的政治风险的重要武器。因此,海外并购在并购前必须对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有充分的了解,聘请专业的当地并购律师做好充足的准备。
Jack Chen认为,在海外并购案例中,有本地律师参与至关重要,其主要体现在熟悉其本国法律,即目标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了解当地的政治政策走向,以及各个产业的竞争和前景,可以更好的帮助收购方控制法律风险以及政治风险,其法律意见更能够帮助收购方在收购后适应当地的经济文化。在并购前,聘请通晓当地法律的并购律师(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国际交易领域、劳动用工领域、税收策划领域等)。此外,收购过程也会出现许多不定因素例如经济危机、政府更迭等,律师需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应对措施。
2007年,中国平安以196亿元人民币(当时约合18.1亿欧元)购入富通集团9501万股股份,中国平安前后投资约计238亿元人民币。但到2008年4月,平安公告称,其对富通集团投资损失总额接近30亿。尽管如此,平安仍然决定以每股10欧元的价格参与富通集团定向增发,增持股权至4.99%,成为富通集团单一的第一大股东。2008年10月5日,比利时政府与巴黎银行达成一项股权互换协议,使得富通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的业务也被完全剥离。此时作为富通业务核心的荷、比、卢三国银行与保险业务已经完全被剥离,但这一系列情况都未经由富通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后2000多名富通的股东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利时最高法院做出了支持富通集团小股东的裁定,比利时政府无奈修改协议,并规定居住在欧盟境内的投资者可以分享比利时政府转售中所获得的溢价收益,但是作为富通的单一大股东平安却无权获得赔偿。事发后,比利时政府宣称其购买并转售富通银行股权的行为是一种公共利益导向的东道国政府公共管理行为,不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平安不得不宣布157亿亏损计提,并放弃与富通共同建立管理公司的计划。在这一系列变动中,富通股价也由原先每股19欧元下跌至0.85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