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比利时堕胎法令1990年4月3日由议会通过,当年4月中旬起生效,规定了部分堕胎合法的情况。该法律的存在使得相关女性可以接受几近免费的治疗,并且有专业心理辅导和堕胎后关怀,堕胎操作在最优的医疗卫生条件下进行。
本周正值比利时堕胎部分合法化25周年,于是关于堕胎法令实施后给比利时带来的影响是本周比利时妇女权利协会、宗教人士、医护人员争论的核心内容。
现行堕胎法令
1990年,随着堕胎法令的通过,比利时刑法第348条至352条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第353条被删除。简单来说,自1990年起,妊娠期不满12周(停经不满14周)的妇女可以要求堕胎,自2002年起,堕胎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但是女性在接受早期流产之前,必须表明自己处于“痛苦之中”,对于整个终止妊娠的过程,该法令也做了相关规定。
1、妊娠期多久时间内可以堕胎?
刑法第35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妊娠必须在受孕之日起12周以内进行。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自妊娠女性第一次医疗咨询起最少六天后,并且女性本人书面表达终止妊娠的意愿和决定,医护人员才能够采取流产措施。所以,有堕胎意向的妇女应当及早就医,倘若已经是怀孕第11周的话,其实已经濒临法律规定的合法堕胎期限极限了。
倘若妊娠期已经超过了12周,那么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允许堕胎:继续妊娠会对妊娠妇女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或胎儿被诊断出患有极为严重的疾病并且该疾病确定是无法治愈的。这两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350条第四款规定,都需要获得第二位医生的意见和支持。
2、对于选择终止妊娠的女性,有没有年龄限制?
比利时1990年的法规里并没有对年龄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医护人员将对未成年妊娠女性进行评估,并且会建议她寻求成年亲友的陪伴和帮助。如果医护人员认为未成年女性在终止妊娠的认识上是成熟的,那么终止妊娠并不需要获得她的父母的同意。
3、实施终止妊娠的医护人员和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
刑法第350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可以接收终止妊娠女性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比如医疗机构方面必须能够为前来就医的女性提供各种信息,让她们了解相关的权利、帮助,包括收养儿童的可能性以及心理辅导等。在比利时,家庭计划中心(centrede planning familial/centre extrahospitalier)或者医院(hôpital/centrehospitalier)有相关资质,不过并非所有的家庭计划中心和医院都可以进行手术,有的只是负责服务,所以需要终止妊娠的女性最好能提前咨询。医护人员必须将堕胎的医疗风险、对未来的可能影响告知要终止妊娠的女性,并且在告知她除堕胎以外其他的可能的解决方案(收养等)之后再与该女性确定她是否真的决定堕胎。医生也有权利在第一次咨询时决定拒绝为求助于他的女性终止妊娠。
25年以后,关于堕胎法的争议
1、符合终止妊娠资质的医疗机构主张延长合法堕胎的妊娠期限
对于堕胎合法的规定限制很多,在实践中,三个月的妊娠期的限制让很多比利时怀孕超过12周的孕妇想要终止妊娠,都必须到荷兰做手术。布鲁塞尔自由大学附属家庭计划中心SJERP的医生AnneVerougstraete认为这种现象相当于比利时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卸给了荷兰,这是不正常的。时过境迁,和AnneVerougstraete一样,很多医疗机构联名主张现行法律规定妊娠12周以后就禁止堕胎的法律应该进行修改。
2、天主教首席主教André-JosephLéonard声称1990年的堕胎法是悲剧
在上周日复活节的讲道中,André-Joseph Léonard估计自堕胎法实施以来的25年中,比利时有约30万胎儿被流产,所以在他看来,这项法规是罪恶的。
追溯到1990年4月3日,当时在位的国王Baudouin并没有签署堕胎法令,对于国王的这一举动的说法是当时的Baudouin已经由于身体原因无力履行国王职权了。不过Baudouin虔诚的教徒身份或许也不允许他签署这样一份法令。
3、法语区妇女委员会主席VivianeTeitelbaum回应:女性的肚子不由教堂掌管
Viviane Teitelbaum抨击了“堕胎法悲剧说”,她认为这样的言论停留在中世纪,并不适合当今社会。堕胎部分合法化是“妇女权利斗争”的结果,它已经存在了25年,这就证明了它的民主价值,是男女平等的象征之一。
另外,联合国公布的堕胎的女性死亡率显示,比利时女性堕胎的死亡率在2009年为千分之九,这在整个西欧都是最低的(西欧平均为千分之十二),故而悲剧说无从谈起。
结束语
本期的法律普及会选择比利时堕胎法令,不仅因为它是本周比利时新闻里争论的热点,更因为在这场争论中,我们看到了来自政府、宗教、社会团体对于比利时法律的影响。同时,它也是中国和比利时社会、文化差异的缩影,提醒着我们“入乡随俗”包含着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