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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于201412月发布了关于欧盟破产条例草案,决定放宽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新的规定旨在给企业重生机会,通过破产重组公司业务,并借此帮助债权人收回债务。该草案于20156月通过,预计该新条例(Regulation (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insolvency proceedings (recast))将于2017626日生效,除非有新条例第86条,第24条第一款以及第25条的例外情况出现影响到条例的生效。

 

新破产条例的五大变化

1、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原先破产程序的概念,不局限于清算程序(放宽),该适用范围包含了所谓的西班牙债务偿还安排,意大利重组程序,芬兰的消费者破产程序,但是英国的债务偿还安排并没有包含在内。

2、管辖权更明确:

管辖权规则得以明确,进一步确定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概念(变严)。

2000年版的欧盟破产条例中仅有序言13条以及正文部分第三条第一款来确定COMI的概念,但是概念非常模糊。新版的欧盟破产条例从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三个方面来确定他们各自的COMI所属地域,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债务人转移COMI的时间限制,从而防止债务人利用各国破产程序的不同挑选法院,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此外,如果债务人转移COMI,其必须通知所有的债权人他的新地址。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的案件时也需要详细列明其确定COMI 的理由。可见在确认COMI这一方面,欧盟采取了更加谨慎、严格的态度。

3、从属破产程序:

旧破产条例对开启从属破产程序的要求是在成员国有永久的经济行为(包括有人力资源以及货物)的营业机构(establishment)。但是在新法中加了一个时间上的条件,就是该经营机构必须在主破产程序开启前三个月从事过或仍在从事该经营活动,并且,新法明确指出被要求开启从属程序的法院如果认为从属破产程序不足以保护本地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决定拒绝开启从属破产程序。从属破产程序并不局限于清算。这一规定减少了不必要的从属破产程序。

4、提高透明度:

跨国破产程序需要公开,相关联的国内破产程序登记,提起请求的标准格式。

实现透明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成员国在国内建立破产程序登记数据库,二是信息共享,建立欧盟重要数据库。根据新条例规定,程序一经开启就需要公开。但是该数据库的准确度以及语言问题仍有待解决。

5、详细规定集团破产程序:

此次新欧盟破产条例的一个重大突破是详细规定了集团破产程序,并引进了集团协作程序(group coordination proceedings)这一概念。破产管理人(insolvency practitioner,通常简称为IP)与法院需要相互协作,沟通信息。参与集团协作程序并不是必要的,集团各成员的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退出(opt out)。该方法具体会在新发实施后发挥怎样的作用,我们还拭目以待。

 

综上所述,新欧盟破产条例并不仅仅开启破产程序,其背后的更深层的意图是将奄奄一息的公司救活,更有效的分配公司财产,达到债权人债务人双赢的结果。

 

除以上几点外,新法没有太大的变动,例如法律适用主要原则仍是破产法院地法律(Lex concursus),如第三方的物权,所有权保留以及抵消都有特定的法院管辖,以及其他直接指向其他法院管辖的情况。

 

实例模拟

以一家注册在比利时但在其他欧盟各国都有业务的公司为例,新条例的推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了公司面临破产时所可能选择的应对途径。

 

首先,就新条例而言,该公司不需要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它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重组程序(de gerechtelijke reorgnisatie door een minnelijk akkoord/ Lareorganization judiciaire par accord amiable),该程序并未包括在旧法中。

 

另外,原则上来说注册地比利时法院将会成为受理其破产程序的法院。但是COMI的判断结果如果与注册地不同,就可以推翻注册地法院的管辖权。比如说,该比利时公司希望自己能够在荷兰开启主要破产程序,那么只要它能够证明其主要行政机构、利益、经营活动都在荷兰,且第三人所知的一切关于该公司的行政机构,经营活动都是在荷兰展开的,那么该公司的COMI在比利时这一结论就有可能被推翻。

 

最后,新法在COMI 转移的时间上做出了限制并且要求法院更加审慎的审查COMI是否符合要求,这将会导致原先破产公司主动选择法院的可能性减小,该公司不能出于某国的法律程序拖延时间长、法律更有利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将COMI在申请破产程序前3个月内转移至其他国家。同样对于从属破产程序也是如此,减少不必要的破产程序,缩减额外的破产费用,新法的实施无疑将使整个过程变得更加高效。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为简单介绍,不提供任何具体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学术交流参考。具体事宜请通过电子邮件和我们律师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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